四川省廢氣排放標準DB51/2377-2017
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》是四川省2017年發布關于有機廢氣排放的最新標準,涉及有機廢氣排放的新建及老企業改造的排放指標均此標準執行。
特別說明:
1、企業所屬行業如有相關行業排放標準,執行相應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;
2、此標準未作規定的控制指標,執行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16297)和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4554);
3、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僅適用于處理風量大于10000m3/h,且進口濃度大于200mg/m3的凈化設施;
4、最終解釋權歸屬四川省環境保護廳;
附件: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》PDF